根据《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本文自本文件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