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有效
2024-11-20
2024-11-20
1i8998rpmwjr2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7〕56号  发布时间:2017-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1225日通过,自2018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1222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