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和葡萄牙共和国主管当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于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一项第六目和第二项第五目所适用机构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7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协议》自2017年5月7日起生效,适用于自2017年6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协议》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和葡萄牙共和国主管当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于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一项第六目和第二项第五目所适用机构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7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协议》自2017年5月7日起生效,适用于自2017年6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协议》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