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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2024-12-02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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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06-16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20168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第七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616

 

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在时间维度、区域维度中均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调整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作用和效果。

二、主要内容

(一)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的预征率维持不变,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即2%执行。

(二)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的预计增值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5%;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8%。预计增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保障房仍暂不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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