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依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现将《审计署制度(2015年版)》“34.审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中“附件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将《封存通知书》中“如果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如果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二、将《审计决定书》中救济途径选项二中“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修改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三、将《审计处罚决定书》中“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不变。对以上修改的内容,请严格遵守,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署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