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国家审计法规
1lcn3584ow4we
 
2016-08-03
2025-03-27
2016年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6年第28号  发布时间:2016-08-03  
 

2016年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

(2016年8月3日公告)

2016年第二季度,审计署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关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落实,审计了1077个单位1633个项目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扶贫任务落实、“放管服”改革、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营改增”试点推进等情况,涉及中央资金2036.54亿元,并关注了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4月和5月审计发现涉及44.52亿元财政资金的182个问题,审计部门已向被审计单位出具了整改建议函。截至二季度末,有关单位已整改其中涉及15.47亿元财政资金的72个问题。对尚未整改到位和6月份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正在督促加快整改。

一、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推进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部门和地方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陆续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着力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审计了解到的主要措施有:

(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成本。工商总局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降低退出成本;天津、黑龙江和贵州3省市分别通过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促进科技产业化政策落地、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等方式优化服务,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部分企业税负下降明显。

(二)加强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等民生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短板建设。江西、甘肃、重庆、湖北、云南等省市积极贯彻落实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要求,加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力度;福建省出台办法强化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吉林省积极推行实施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低保核对信息平台,提高低保救助精准度。

(三)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力度,及时解决资金闲置、项目推进缓慢、违规收费等问题。截至2016年6月底,17个省市的38个县区或部门已盘活扶贫资金6.07亿元,占闲置扶贫资金总额的72%;文化部主管的社团停止自设的评奖活动;广东、黑龙江、吉林、深圳、宁波等地盘活90.74亿元财政存量资金用于发展急需等领域;四川省松潘县、重庆市云阳县及时退还违规摊派、收费资金72.64万元;辽宁、河南、山东及时推动污水处理、公路、供水项目建设,改善群众居住和出行条件。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财政资金统筹盘活不到位或清退不及时。一是27.05亿元财政存量资金未及时统筹使用或清理盘活,具体包括涉农项目结余资金、以前年度偿债准备金、长期结存的财政专户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资金等。二是1602万元土地纠纷保证金未及时清退给地方国土部门。

(二)部分地区和单位扶贫工作中存在任务落实不到位、违规使用资金、项目推进慢和效果不佳等问题。一是部分地区扶贫贷款贴息、产业扶贫、光伏扶贫等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二是3个扶贫项目推进缓慢。三是433.47万元扶贫资金被违规套取或用于与扶贫任务无关的支出;9706.82万元扶贫资金闲置未及时发挥效益。四是27个扶贫项目效果不佳。

(三)“放管服”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职责履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出口等环节仍存在违规收费、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或重复收费,涉及资金2.01亿元。二是一些行政权力“未放开、接不住、没管好”,其中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前置条件较多,7项考核、备案、资格认定事项未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等9项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下放后未能有效承接;“先照后证”事后监管等3个方面存在重复监管或监管不到位。三是有的投资监管、医院信息系统贯通不及时或在线办理率低,影响政务服务效率和信息资源协同。

(四)一些重大项目存在建设进度慢、与相关规划或配套工程不衔接等问题。一是1个煤电项目违反国家煤电规划调控要求未经核准开工建设;2个项目未按时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导致河水水质遭受污染。二是6个项目进展迟缓,未发挥应有效用,涉及公租房、城市轨道交通、敬老院、教育信息系统、铁路支线及运河船闸建设。

附件:

1.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进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

2.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有关情况

3.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

附件1

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进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

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成本方面

(一)工商总局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降低退出成本,工商总局进一步扩大了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范围,截至2016年6月末,已有天津、浙江和海南3个省市在全省(市)开展试点,广东等14个省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如2016年1月至4月,宁波市注销企业3659户,其中简易注销企业878户,占注销企业总数的24%。

(二)天津市放大“一颗印章管审批”改革效应,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天津市在滨海新区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试点后,将相关做法在全市16个区县推广,通过规范审批标准化服务流程、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探索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同类项等方式,将原来平均由26个部门审批的155个事项集中到行政审批局一个单位办理,成为首个所有区县都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的省级地区。

(三)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力度。2015年以来,黑龙江省针对本地高校科研成果落地难问题,加强了引导推动。省市两级财政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共同出资,成立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主攻方向的哈工大机器人集团,生产20余类、100多种工业机器人产品,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3.05亿元。依托高校科研资源,该集团先后引入可孵化项目34个,促进43项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贵州省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降低工业企业生产成本。2016年4月,贵州省成立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工业企业用户扩大至报装容量1000千伏安以上的所有用户,使该省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下降9.17分。截至2016年6月,该省全部22户火电企业与943户工业企业签订了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涉及交易电量417亿千瓦时。

(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餐饮业部分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明显。如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按缴纳营业税测算应纳税额为464.59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应纳增值税259.24万元,税负降低205.35万元,减税幅度为44.2%;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按缴纳营业税测算应纳税额为45.06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应纳增值税23.97万元,税负降低21.09万元,减税幅度为46.8%。

二、加强扶贫资金统筹等民生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短板建设

(一)各地积极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各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江西、甘肃、重庆、湖北4个省市在统筹使用20项中央财政资金的基础上,将部分地方财政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加大统筹使用力度,其中,江西省将全省58个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县(市、区)全部纳入试点地区,把省级财政安排的14项资金纳入整合范围;甘肃省将全省58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全部纳入试点地区,把省级财政安排的14项资金纳入整合范围;重庆市将全市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部纳入试点地区,把市级财政安排的24项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并明确了具体操作程序,截至2016年6月,涪陵、南川、潼南、忠县4个区县已在市级资金层面开展试点工作;湖北省明确资金整合地域范围为全省37个贫困县,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县参照执行,县级可统筹使用的资金既包括中央、省、市(州)、县级财政性资金中的涉农项目资金,也包括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等非涉农项目资金。

(二)云南省将统筹盘活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脱贫攻坚。2015年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筹措新增专项扶贫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调整省级项目支出结构、清理沉淀资金,压缩不必要的专项资金,统筹优化财政资金用于脱贫攻坚。截至2016年6月末,云南省财政厅共下达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1亿元,比2015年全年下达金额还多出17.9亿元。

(三)福建省出台办法强化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2016年4月,福建省出台《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职责分工和问责机制,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域相关问题明确了12种问责情形、5种问责重点、11种问责方式。该办法出台以来,福建省在扶贫专项资金方面新立案36件,涉及50人,其中2人已受到党纪处分。

(四)吉林省积极推行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2015年5月,长春市开始实施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将长期失能人员和因病短期失能人员的37种照护项目纳入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范围,规定补偿比例达80%至90%,截至2016年5月,长春市已有3892名失能人员享受了医疗照护保险,支出照护保险基金2619万元。2016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在总结长春市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低保核对信息平台,提高低保救助的精准度。201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民政、房产、住房公积金等多个部门管理的数据信息,建立了低保核对信息平台,对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根据核对结果出具社会救助审批意见。低保核对信息平台运行2年来,共核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154万户、404万人次,累计核查出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16万人。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