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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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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16-02-04  
 

 

效力说明:

根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自201931日起废止。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部分条款修改,因国地税机构合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等内容。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公告自2016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24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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