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个人所得税
8gqbok5fk7q6
全文失效
2025-03-27
2025-03-27
16a219w4on1fw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92号  发布时间:1994-03-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来,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切实认真抓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据了解,有的地区对这个税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有关法规了解不全面,不懂得具体操作;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达到纳税标准的,未能及时代扣代缴税款;一些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也没有按法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状况是与新税制应尽快正常运转的要求不符的,既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发挥,也直接影响着社会分配不公的缓解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为了扭转这种状况,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这个税的征收管理很快推向正轨,现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征管工作的具体指导。目前,我国社会分配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维护国家权益,培养公民纳税意识,都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特别是分管个人所得税业务工作的领导同志,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加强对征管工作的具体指导。要根据新税制的特点,深入调查研究,摸索提高征管水平的有效途径,完善目标责任制,把依法征税和完成收入任务做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二、要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它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树立守法观念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努力做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长期不断地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新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好纳税典型要大力宣传、表彰,对偷税、抗税行为的事例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

 

  三、要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完善应税收入申报制度。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项税制,实行源泉控制、代扣代缴是征收管理的主要而有效的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首先,应密切同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取得他们对代扣代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对所有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并应对重点税源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知晓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有关要求。第三,要建立代扣代缴的岗位责任制,经常督促和检查扣缴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对执行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鼓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要进行帮助教育,对个别明知故犯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建立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发展方向,各地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有的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行新税法后,各地要在原来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新税法的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完善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向面上推广。

 

  四、要花大力气抓好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消灭漏管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之一,在过去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时,各地在加强征收管理方面花费了大量精力和人力,摸索了许多办法,有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对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面临着困难大、漏洞多,确有潜力可挖的状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重视和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一,要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所辖地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数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行业盈利水平,经营特点等基本情况;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抓紧制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帮助和促使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第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税法法规的税率合理调整其定额,对没有达到法规税负水平的,要适当调高;第四,要加强对无证经营户的管理,消灭漏管户。

 

  五、要定期开展纳税检查,堵塞征管漏洞,实践证明,开展纳税检查,是打击偷逃税收、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检查中,既要注意抓一般,更要注意抓重点;既要检查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又要检查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情况。检查中发现屡查屡犯,偷税额大,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对税务人员执法中出现的偏差,一定要及时纠正。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改进征管的措施。

 

  六、要坚持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禁止乱开减免税口子。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都有自觉维护税法统一性,严肃性的义务,没有随意改变税法法规的权利。要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严禁随意变通和超越权限擅自开减免税口子,已经发生的要立即自动纠正。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除税法授权由地方自定的外,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法规,逐级请示,由我局统一考虑明确。

 

  七、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相应采取强化征管的措施。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税源会不断变化。因此,各地必须注意做好调查研究工作,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税源,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属于应税收入项目的,要严格按照税法法规进行管理和征收;属于征税与否尚不明确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考虑和明确,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征管。目前,各地要根据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将征管工作跟上去,做到应收尽收。

 

  八、要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始终没能得到很好解决,这就直接影响征管水平的提高。各地要注意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根据一部分税务干部对新税法不熟悉的状况,今年内各级税务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全体专管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以适应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工作水平要高的要求。

 

  另外,各级税收稽查大队,必须有一定的力量和时间来抓个人所得税的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协税护税网络的积极作用,重视群众举报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有功者,应予奖励。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意见,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