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某集团公司内的a企业借给b企业5000万元使用3个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不收取利息。a企业在进行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将未收取的利息收入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请问a企业是否按照未收取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所以,营业税的征税原则与企业所得税是一样的,税务机关同样有权对营业税应税收入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