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当地中国农业银行近期发行了一批人民币大额存单,产品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发行利率为央行存款基准利率的1.4倍。请问,取得上述存单包括转让在内的收益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
答: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开始施行。公告所称大额存单,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而其中的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包括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投资者购买上述大额存单所取得的持有收益(利息)和转让收益(转让所得),均可享受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不征及暂免征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