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发布时间:1991-09-24  
 

注释:全文失效。执行到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0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