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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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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发布时间:2015-05-12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本文第二条及附件2202181日起废止。 

根据《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第二条及附件2自202161日起暂停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2.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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