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条款修改
2024-06-17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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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  发布时间:2014-12-25  

根据汇发〔2023〕8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第(三)项中的“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修改为“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1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1225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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