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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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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发布时间:2014-12-26  
 

根据《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自201831日起废止。

 

 

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2.原申报表主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

 

3.调整原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填写。

 

 4.取消原申报表附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附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二)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1129日至20141212日)》(附件3),作为税款所属期为201412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4121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1129日至201412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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