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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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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发布时间:2014-12-26  
 

 

  根据《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本文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202181日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根据《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2废止。

根据《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本文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自202161日起暂停执行。

条款失效。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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