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本文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根据《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2废止。
根据《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本文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自2021年6月1日起暂停执行。
条款失效。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