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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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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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发布时间:2010-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销售稳定增长,扩大市场份额,规范销售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企业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合理、市场变化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维护不够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调查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三)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建立和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定良好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实现企业销售目标。

第二章  销售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企业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信用保证制度,采取严格有效的信用结算等方式,防范销售风险。

第六条  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重要的销售业务谈判应当吸收财会等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严格审查与核实。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企业销售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售通知。发货和仓储单位应当对销售通知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和交货。财会机构对客户信用情况及销售通知审查无误后,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开出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企业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析销售退回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做好销售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设置销售台账,实行全过程的销售登记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售后服务标准,加强售后服务和跟踪,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收款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实行奖惩。销售机构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财会机构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票据管理,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围,严格审查商业票据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票据欺诈。

企业应当关注商业票据取得、贴现和背书,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以及逾期票据,应当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情况、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取得销售机构、购货单位等有关方面的确凿证据,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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