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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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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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10-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对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人力资源,是指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任用的各种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人力资源缺乏或过剩、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二)人力资源激励约束制度不合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完善,可能导致人才流失、经营效率低下或关键技术泄密。

(三)人力资源退出机制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或企业声誉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建设,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需求预测,建立人力资源发展目标,制定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能力框架体系,优化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使用、退出等管理要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年度人力资源计划,完善人力资源引进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按照计划、制度和程序组织人力资源引进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遵循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

企业选拔高级管理人员和聘用中层及以下员工,应当切实做到以岗选人,避免因人设事或设岗,确保选聘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企业选聘人员应当实行岗位回避。

第七条  企业确定选聘人员后,应当依法签订用工合同。

企业对于在产品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掌握或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的工作岗位,应当与该岗位员工签订有关岗位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选聘人员试用期和岗前培训制度,对试用人员进行严格考察,促进选聘员工全面了解岗位职责,掌握岗位基本技能,适应工作要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建立员工培训长效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关心员工职业发展的文化氛围,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体员工的知识、技能持续更新,不断提升员工的服务效能。

第三章 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严格考核与评价,以此作为确定员工薪酬、晋升、降级、辞退等的重要依据,确保员工队伍处于持续优化状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与业绩考核挂钩的薪酬制度,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员工退出(辞职、辞退、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

企业应当对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及时暂停其工作,安排再培训或转岗培训;仍不能满足岗位职责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辞退。

企业应当与退出员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禁止在同业就业的期限,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年度人力资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完善人力资源政策,促进企业整体团队充满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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