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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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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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10-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

第三条  企业工程项目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二)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相关人员涉案。

(三)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四)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五)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制约,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工程项目,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设想;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企业应当组织规划、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方案、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境保护等资料来源和取得途径是否真实、可靠和完整。

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从事可行性研究的专业机构不得从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总会计师应当参与项目决策。

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办理工程项目的报建手续,并在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九条  企业的工程项目通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在选择承包单位时,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企业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企业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企业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明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

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向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

初步设计应当在技术经济交流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设计管理实务技术,进行多方案比选。施工图设计深度及图纸交付进度应当符合项目要求,防止因设计深度不足、设计缺陷,造成施工组织、工期、工程质量、投资失控等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全面、及时的现场服务。因过失造成设计变更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工程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切实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企业自行采购工程物资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一一采购业务》等相关指引的规定组织工程物资采购、验收和付款;由承包单位采购工程物资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工程物资采购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严禁不合格工程物资投入工程项目建设。

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理制度,委托经过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企业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企业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未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会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应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组织审核竣工决算,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企业应当加强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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