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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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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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发布时间:2010-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正常开展资金活动,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金活动,是指企业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投融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投资效益低下、流动性不足或资金链断裂。

(二)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三)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环保要求等因素,结合本企业发展实际,科学确定投融资战略目标和规划,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筹资、投资、营运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投融资活动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活动安全有效运行。

企业财会机构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管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可行性研究。企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参与投融资决策过程。

企业有子公司的,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子公司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当探索财务公司等管理模式。

第二章  筹资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融资战略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安排,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境外筹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未经论证的方案不能进行筹资。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筹资方案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

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息、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企业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筹资用于并购、工程等项目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三章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一一工程项目》规定,防范和控制使用资金的风险。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管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股利等作出适当安排。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准确计算应付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兼顾投资者近期和长远利益,避免分配过度或不足。股利分配方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筹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设置筹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筹资使用、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情况,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第三章  投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投资战略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投资。境外投资还应考虑政治等因素的影响。

企业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本企业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点审查投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战略目标和规划、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计收益能否实现,以及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等。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需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会计系统控制,根据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期限、收益等事项,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

企业财会机构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收回和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决策和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重视投资到期本金的回收;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投资应当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营运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营运全过程的管理,统筹协调内部各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切实做好资金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平衡,做到实物流和资金流的相互协调,全面提升资金营运效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在资金综合平衡中的作用,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协调资金调度,确保资金及时收付,实现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营运良性循环。

企业应当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切实防范资金营运中的风险。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资金调度会,对预算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避免资金冗余或资金链断裂。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临时性资金短缺的,可以通过短期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出现资金闲置的,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等多种方式,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

企业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集中一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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