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财务管理
18sad7aowi2d9
全文失效
2024-02-01
2024-02-01
1rqqjgluuchlz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71号  发布时间:2012-12-06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的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期支出总额-1)×100%

    2.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衡量行政单位当年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3.人均开支,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消耗经费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数÷本期平均在职人员数×100%

    4.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项目支出比率=本期项目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100%

    5.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本期人员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100%

    公用支出比率=本期公用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100%

    6.人均办公使用面积,衡量行政单位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均办公使用面积=本期末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本期末在职人员数

    7.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车比例=本期末在职人员数÷本期末公务用车实有数:1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