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一家运输企业为我单位提供海运服务,起运点为曼谷,目的港为日照。请问,我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所征税收应减去相当于其50%的数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3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的规定,对泰国船舶公司因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规定。
所以,该泰国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应作为非居民企业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