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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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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12号  发布时间:2014-0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包括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从事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其计提、使用、转回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适用本规定。

保险机构计提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含本规定所指的大灾准备金),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科目设置

保险机构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大灾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6505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当期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保费准备金。本科目应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2605保费准备金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和转回的保费准备金。本科目应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设置“4105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和转回的利润准备金,以及大灾准备金资金运用形成的收益。

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提取利润准备明细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当期净利润中提取的利润准备金。

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大灾准备金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核算保险机构以大灾准备金所对应的资金用于投资等所产生的收益。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末,保险机构按照各类农业保险当期实现的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和规定的保费准备金计提比例计算应提取的保费准备金,借记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贷记保费准备金科目。

(二)期末,保险机构总部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按规定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的利润准备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利润准备科目,贷记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

(三)保险机构按规定以大灾准备金所对应的资金用于投资等所产生的收益,借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大灾准备金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

(四)保险机构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应赔付或实际赔付的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以大灾准备金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时,按弥补的金额依次冲减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借记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贷记提取保费准备金利润分配——提取利润准备科目。

(五)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的余额逐年转回损益时,按转回的金额,借记保费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将利润准备金的余额转入一般风险准备时,按转回的金额,借记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四、列示与披露

(一)保险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负债项下长期借款项目之上增设保费准备金项目,反映期末保费准备金的余额。

(二)保险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和未分配利润项目之间增设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项目,反映期末利润准备金的余额。

(三)保险机构应当在利润表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和保单红利支出项目之间,增设提取保费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机构当期按规定提取的保费准备金净额。

(四)保险机构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未分配利润栏目前增设大灾风险利润准备栏,反映保险机构期末利润准备金余额的情况;同时,在(四)利润分配类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项目之下增设提取利润准备项目,反映保险机构当期按规定提取的利润准备金净额。

(五)保险机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大灾准备金有关的下列信息:

1. 按各大类险种提取保费准备金的比例及金额。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本期

上期

金额

计提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种植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

森林保险

其他

合计

           

五、实施日期及衔接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发布前保险机构提取的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将发布之日前原提取的大灾准备金余额,按照其计提来源(保费或利润)从相关科目分别转入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不再按原办法计提和使用大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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