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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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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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
财会〔2006〕3号  发布时间:2006-02-15  
 

企业会计准则第28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18 ——所得税》。

第二章 会计政策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

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

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

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

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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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

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

策。

第六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

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

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

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

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

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

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

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

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

的差额。

第七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

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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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

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

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

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第八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

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

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

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

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九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

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

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十条 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

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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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

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

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

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

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

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

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

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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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

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前期差错的性质。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

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第十八条 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

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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