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1teh0dpvhe92,wz1ucurn9cs0
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发布时间:2012-09-27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自201911日起废止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