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集团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该集团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与当地一家破产托管企业签订了整体租赁合同,租用其企业包括设备、房屋在内的资产用于生产经营。但是合同内容里没有明确房屋及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由何方支付。因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涉及的税金累积多年未缴。从税法的角度来说,承租企业是否存在被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而被追缴相关税金及滞纳金的风险?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这里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根据上述规定,租赁房屋的产权人是确定的,产权人在房屋所在地,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企业是使用人,不需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在上述情形下,土地使用权人是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税应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承租企业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这里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根据上述规定,租赁房屋的产权人是确定的,产权人在房屋所在地,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企业是使用人,不需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在上述情形下,土地使用权人是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税应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承租企业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