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税收条约
9kdw6zvakxig,1b5yviqraw73
莫忘用好税收协定这个“护身符”
发布时间:2011-09-01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对“走出去”企业来说,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是使其跨国投资、经营、劳务等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税收歧视。正因为如此,税收协定常被比作企业的“护身符”。如果企业用不好税收协定,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成本,甚至严重影响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成果。那么,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如何用好这个“护身符”呢?

  第一,及时了解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及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协定的执行情况。“走出去”企业应主动了解我国最新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以免因不了解情况而被重复征税或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应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积极地、有针对性地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需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或修改有关协定条款的建议。此外,了解缔约对方国家(地区)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也尤为重要。因为缔约对方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涉及税收利益的分配,可能会由于缔约对方国内各部门利益协调不均而导致税收协定执行难或执行走样的问题,造成对企业的重复征税。

  第二,充分利用协定相关条款,减少税收成本。“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承包工程、以办事处等机构场所形式从事经贸活动,以及通过雇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并取得收入,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是否纳税,是以是否在对方构成常设机构为前提。如果没有构成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那么其从境外取得相关所得在缔约对方不用纳税。同时,税收协定针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含租金)等所得通过设置较低税率(一般为10%,部分协定税率不同),限制了来源国的征税权,体现了税收协定优于一国国内税法征税规定的优惠待遇。“走出去”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获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降低税收成本。

  第三,积极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税收权益。相互协商程序是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缔约国之间相互协商税收问题所应遵循的规范化程序,是一种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的国际法程序,是处理国际税务争端的有效途径之一。当“走出去”企业发现或认为缔约对方国家(地区)所采取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并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通过政府间的正式接洽来解决税务争端和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

  第四,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获得有效税收服务。“走出去”企业应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加强与国内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履行相关资料报告和纳税申报义务。尤其是企业发生境外投资、经营行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应该真实反映境外投资经营、所得和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只有在充分掌握了“走出去”企业的对外投资、经营情况,才能及时了解企业的涉税需求,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税收服务。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