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进出口税收
退(抵)税审批(出口退税除外)
发布时间: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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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出退(抵)税申请,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办理退(抵)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自行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在系统中正确录入《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信息(CTAISV2.0所有退税业务均需要全部录入,CTAISV1.1只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两种业务需要录入),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所属期申报表信息

2.所属期财务报表信息

3.所属期税款入库信息

将以上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进行核对,看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填写是否齐全等。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返还一份给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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