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服务范围
机构设置
团队介绍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首页
财税资讯
财税法规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实务研究
税收答疑
税务风控
财税专题
财税咨询
天赋税讯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协定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耕地占用税
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税法规
>
税收法规
>
耕地占用税
全文有效
2024-11-20
2024-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
发布时间:2006-11-16
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对该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办法。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