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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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川财预〔2003〕32号  发布时间:2004-08-18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 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 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 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一)收入解缴方式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有关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川财预[1995]24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0]4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规划、市政、环卫、城管等部门,下同)除高校、中专院校及幼儿园的收费之外的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分别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行政性收费收入” 类第4202款“国土资源行政性收费收入” 科目和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 科目缴库。 
  2、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类第8501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和第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分别缴库。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各级地方金库。 
  土地有偿使用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解决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取得成本支出,土地储备、开发性支出,归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及按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规定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等必须的开支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以上述两个科目全部缴入金库。 
  3、城市水资源费: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专项收入” 类第7002款“城市水资源费” 科目缴库。 
  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类第8802款“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科目缴库。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收入” 下增设第87090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科目,反映此项收入。上述收入安排的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相关支出,在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支出” 下增设第87090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 科目,列报此项支出。 
  6、经营城市有关权益性收入:对城市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或转让收入,市政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收入,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转让收入及其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权益收入,以及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捐赠收入等,均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经营城市战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川财办[2003]13号)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收入” 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收入” 下增设第870902项“其他城市经营收入” 科目,反映上述收入。上述收入安排的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相关支出,在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支出” 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支出” 下增设第870902项“其他城市维护建设支出”科目,列报相关支出。 
  7、按上述科目设置后,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第六款所列用于城市维护、土地整理及开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基金收支,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收入” 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收入” 下增设第870909项“其他基金收入” 科目,反映第五、第六项之外的其他基金收入。并在2004年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其他基金支出”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支出” 下增设第870909项“其他基金支出”科目,列报相应的其他基金支出。 
  8、对有关部门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活动中取得的经营性收入,按省财政厅《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财综[2003)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监督,将其纳入相关部门的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9、有关国库收支报表科目的设置问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另行通知。 
  (二)缴库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1999]93号)的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 办理缴库,由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除此之外,上述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各项收入,已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和单位按“银行代收” 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入缴库;未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和单位,其收取的各项收入除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总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外,其余按中央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由征收机关在取得收入5日内,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三)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减免。 
  三、支出预算管理 
  (一)除中央和省规定应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下同)的60%,以及经营城市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40%部分,应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加工整理、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等相关支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3]28号)规定,每年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收入依法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他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项目进行管理,在省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的规定执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项目经费可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总额的10%安排。 
  因城市规划需要导致企事业单位搬迁,或企业改制、破产等涉及到的划拨土地处置以及出让土地改变用途作经营性用地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在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后,由政府分别按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支付原用地单位。收回的增值部分列入经营土地资金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修建办公用房而需要返还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经批准可给予补助。 
  另外,土地有偿使用中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后,对解决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取得成本支出,土地储备、开发性支出,归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及按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规定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等必须的开支,国土资源部门(或土地经营开发部门)应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资金到账后,于5个工作日从专户拨付资金并列报预算外支出。 
  (三)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入中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建设及其维护,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城市管理和稽查。使用方向应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非经营性项目,凡能够个性化使用并计量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组织社会投入;凡是局部受益的项目要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成片开发的由开发商配套投资。 
  (四)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水资源费、排污费、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项目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收入缴库情况和计划安排情况,按项目、按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下级的补助资金,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分配计划,财政部门办理追加预算。 
  (六)各市(州)、县(市、区)凡涉及经营城市和土地收支的财政预算管理,除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之外,其他如环保、环卫、交通、水利、规划、市政、城管等涉及经营城市、经营土地职能的其他部门,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四、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综合收支的审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各市州要根据中央及省已有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级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监管。 
  (二)建立健全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综合收支计划报告制度。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应分别编制本级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综合收支计划,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汇总计划。计划的编制要细化、准确,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保证综合收支计划的真实准确。 
  (三)建立收支计划完成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专题分析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处理措施,尽可能保证收支计划的完成。分析报告应于每月末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立专项检查和审计制度。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驻川专员办、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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