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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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发布时间:2004-02-19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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