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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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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67号  发布时间:2003-11-17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4月27日 财税字[20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务,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二、简并、调整、增加以下应税品目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及其他水果、于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2.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品目。 
  3.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过高速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4.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1.猪牛差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 
  2.毛茶。税率调整为8-13%。 
  3.水果。税率调整为8-13%。 
  4.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10%。 
  5.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10%。 
  6.天然橡胶。税率调整为5-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10%。 
  8.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10%。 
  9.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16%。 
  10.花卉。税率调整为8-10%。 
  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请试点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部报告。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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