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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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1
财会〔2001〕52号  发布时间:2001-11-21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 
  抄送: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计署,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移民管理机构。 

附件: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 

  目录 

  基本会计规定 
  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会计制度 
  移民管理机构会计规定 
  汇总会计报表 

  基本会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移民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移民管理机构(包括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和外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和有关省、市、县等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三峡移民工作的机构。 
  移民迁建单位是使用移民资金进行移民工程项目搬迁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 根据移民资金性质和财务关系,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移民管理机构会计规定》,对移民资金和行政管理费分别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账、单独开户、单独编报会计报表;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外迁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为了全面反映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汇总会计报表》的规定编报汇总会计报表。 
  第四条 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保证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可靠。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末,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移民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可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八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入员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管理移民资金的主管部门,统—负责本地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计划及时向下级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资金,加强对移民资金的财务监督和检查;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及时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及时向移民迁建单位拨付移民资金,同时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移民迁建单位应做好移民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入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财务会计工作,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入员行使职权,提高会计入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保持会计入员的相对稳定,并对报出的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入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制约关系。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入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对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工程库区管理移民资金、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湖北省和重庆市移民局及其所属的市、县移民局。 
  乡、镇移民工作站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应作为市、县移民局的报账单位。移民规模大的乡、镇移民工作站经批准也可视为独立核算的移民管理机构。 
  2.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移民管理机构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移民管理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移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3.移民管理机构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移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移民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月份会计报表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后,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省以下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会计报表报出时间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移民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4.对移民迁建单位已搬迁销号的资产,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搬迁销号资产辅助账,分项目登记发生的搬迁销号资产累计金额。 
  5.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报表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序号│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 
  │  │   ├────────┬──────────┤  │   ├──────────┬──────────┤ 
  │  │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  │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 
  ├──┼───┼────────┼──────────┼──┼───┼──────────┼──────────┤ 
  │1  │101  │农村移民安置拨款│          │  │10506 │          │广播电视复建拨款  │ 
  │  │10101 │        │生产安置拨款    │  │10507 │          │输气管道复建拨款  │ 
  │  │10102 │        │生活安置拨款    │  │10508 │          │水文站网复建拨款  │ 
  │  │10103 │        │其他农村移民安置拨款│  │10509 │          │航道设施复建拨款  │ 
  │2  │102  │城镇迁建拨款  │          │  │10510 │          │文物古迹发掘迁建拨款│ 
  │  │10201 │        │基础设施拨款    │  │10511 │          │汛后工程补助拨款  │ 
  │  │10202 │        │房屋复建拨款    │  │10512 │          │库底清理拨款    │ 
  │  │10203 │        │工程管理拨款    │  │10513 │          │其他拨款      │ 
  │3  │103  │集镇迁建拨款  │          │6  │106  │环境保护拨款    │          │ 
  │  │10301 │        │基础设施拨款    │7  │107  │滑坡监测处理拨款  │          │ 
  │  │10302 │        │房屋复建拨款    │  │10701 │          │滑坡监测拨款    │ 
  │  │10303 │        │工程管理拨款    │  │10702 │          │滑坡处理拨款    │ 
  │4  │104  │工矿企业迁建拨款│          │8  │108  │勘测设计拨款    │          │ 
  │  │10401 │        │省属工矿企业拨款  │9  │109  │规划拨款      │          │ 
  │  │10402 │        │非省属工矿企业拨款 │10 │110  │监理拨款      │          │ 
  │5  │105  │专项设施复建拨款│          │  │11001 │          │综合监理拨款    │ 
  │  │10501 │        │公路交通复建拨款  │  │11002 │          │单项工程监理拨款  │ 
  │  │10502 │        │港口交通复建拨款  │11 │111  │移民职业培训拨款  │          │ 
  │  │10503 │        │水电工程复建拨款  │  │11101 │          │培训中心基建拨款  │ 
  │  │10504 │        │输变电工程复建拨款 │  │11102 │          │设备设施购置拨款  │ 
  │  │10505 │        │邮电通讯复建拨款  │  │11103 │          │移民技能培训拨款  │ 
  ├──┼───┼────────┼──────────┼──┼───┼──────────┼──────────┤ 
  │  │11104 │        │移民干部培训拨款  │  │20102 │          │本年拨入      │ 
  │  │11105 │        │其他拨款      │22 │202  │拨入以工代赈资金  │          │ 
  │12 │112  │耕地占用税   │          │23 │203  │煤代油投资借款   │          │ 
  │13 │113  │行政管理费拨款 │          │24 │211  │耕地占用税返还款  │          │ 
  │14 │114  │科研经费拨款  │          │25 │212  │土地出让全返还款  │          │ 
  │15 │115  │对口支援经费拨款│          │26 │221  │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          │ 
  │16 │116  │拨付所属移民资金│          │27 │222  │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          │ 
  │17 │121  │以工代赈管理费 │          │28 │231  │暂收及应付款    │          │ 
  │18 │131  │暂付及应收款  │          │29 │241  │利息收入      │          │ 
  │19 │141  │银行存款    │          │30 │242  │其他收入      │          │ 
  │20 │142  │现金      │          │  │   │          │          │ 
  │21 │201  │拨入移民资金  │          │  │   │          │          │ 
  │  │20101 │        │以前年度拨入    │  │   │          │          │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农村移民安置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各项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安置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款项。包括:耕园地开发拨款、耕园地防护拨款、耕园地调整拨款、三产业安置拨款、投亲靠友安置拨款、自谋职业安置拨款、小型水利设施拨款、过渡期生活补助拨款、外迁安置拨款、其他生产安置拨款等。其中外迁安置拨款应按照“出省(市)外迁安置”、“出县省(市)内外迁安置”设置明细账,并在其中分别按照“外迁移民补偿拨款”和“外迁移民补助拨款”进行明细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明细核算形式。 
  (2)生活安置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生活安置的款项。包括:零星林果补偿拨款、附属设施补偿拨款、农房建设拨款、搬迁费拨款、居民点征地拨款、农村基础设施拨款、学校医疗点征地拨款、外迁安置拨款、村组副业拨款等。其中外迁安置拨款应按照“出省(市)外迁安置”、“出县省(市)内外迁安置”设置明细账,并在其中分别按照“外迁移民补偿拨款”和“外迁移民补助拨款”进行明细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农村移民生活安置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明细核算形式。 
  (3)其他农村移民安置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除上述各种拨款以外的其他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农村移民安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6.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农村移民安置拨款”辅助账,辅助登记农村移民迁建投资完成情况,农村移民外迁投资完成情况,出省(市)和出县省(市)内农村移民外迁投资完成情况。 
  第102号科目 城镇迁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城市、县城迁建的各项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基础设施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城镇迁建的基础设施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征地费拨款”、“道路桥梁拨款”、“给排水工程拨款”、“供电工程拨款”、“供气工程拨款”、“邮电通讯设施拨款”、“广播电视设施拨款”、“场地平整拨款”和“其他基础设施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2)房屋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城镇房屋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住宅拨款”、“居民住宅拨款”、“其他房屋拨款”、“附属物补偿拨款”和“搬迁补助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工程管理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城镇迁建指挥部的用于城镇迁建工程管理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城镇迁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城镇迁建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3号科目 集镇迁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集镇迁建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基础设施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集镇迁建的基础设施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征地费拨款”、“道路桥梁拨款”、“给排水工程拨款”、“供电工程拨款”、“供气工程拨款”、“邮电通讯设施拨款”、“广播电视设施拨款”、“场地平整拨款”和“其他基础设施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2)房屋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集镇房屋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住宅拨款”、“居民住宅拨款”、“其他房屋拨款” 和“附属物补偿拨款”和“搬迁补助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工程管理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集镇迁建指挥部的用于集镇迁建工程管理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集镇迁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集镇迁建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 工矿企业迁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工矿企业迁建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省属工矿企业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省属工矿企业用于搬迁的款项。 
  (2)非省属工矿企业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非省属工矿企业用于搬迁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长轮、长航企业拨款”和“军工企业拨款”,进行明细核算。 
  3.按规定拨出工矿企业迁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付工矿企业用于迁建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专项设施复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交通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公路交通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二级公路复建拨款”、“三级公路复建拨款”、“四级公路复建拨款”和“大桥复建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2)港口交通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港口交通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港口复建拨款”、“码头复建拨款”和“停靠点复建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水电工程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水电工程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水火电站复建拨款”和“抽水站复建拨款”,进行明细核算。 
  (4)输变电工程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输变电工程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输电线复建拨款”和“变电站复建拨款”,进行明细核算。 
  (5)邮电通讯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广播电视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广播线复建拨款”、“广播站复建拨款”、“电视站复建拨款”和“微波站复建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6)广播电视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广播电视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广播线复建拨款”、“广播站复建拨款”、“电视站复建拨款”和“微波站复建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7)输气管道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输气管道设施复建的款项。 
  (8)水文站网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水文网站设施复建的款项。 
  (9)航道设施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航道设施复建的款项。 
  (10)文物古迹发掘迁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文物古迹发掘迁建的款项。 
  (11)汛后工程补助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汛后工程补助的款项。 
  (12)库底清理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库底清理的款项。 
  (13)其他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除上述各种拨款以外的其他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专项设施复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接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6号科目 环境保护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库区环境保护项目的款项。 
  2.按规定拨出环境保护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环境保护项目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或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7号科目 滑坡监测处理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进行三峡库区滑坡监测处理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滑坡监测拨款; 
  (2)滑坡处理拨款。 
  3.按规定拨出滑坡监测、处理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滑坡监测处理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勘测设计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的款项。 
  2.按规定拨出勘测设计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或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9号科目 规划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移民规划的款项。 
  2.按规定拨出移民规划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规划的款项。 
  4.本科目应接接受拨款的单位(或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0号科目 监理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给监理部门的用于工程监理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综合监理拨款; 
  (2)单项工程监理拨款。 
  3.按规定拨出工程监理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工程监理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11号科目 移民职业培训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移民职工培训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培训中心基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培训中心基本建设的款项。 
  (2)设备设施购置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为进行移民培训而购置设备设施的款项。 
  (3)移民技能培训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移民技能培训的款项。 
  (4)移民干部培训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移民干部培训的款项。 
  (5)其他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用于除上述培训项目以外的移民培训款项。 
  3.按规定拨出移民职业培训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职业培训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耕地占用税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以及拨付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用于交纳耕地占用税的款项。 
  2.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或向下级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用于交纳耕地占用税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交纳或拨出的耕地占用税。 
  4.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或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行政管理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行政管理费。 
  2.按规定拨出行政管理费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行政管理费款项。 
  4.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科研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科研部门的科研经费。 
  2.按规定拨出科研经费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未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科研经费。 
  4.本科目应接接受拨款的单位(或科研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 对口支援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拨出的用于对口支援的款项。 
  2.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出对口支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对口支援经费。 
  4.本科目应接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号科目 拨付所属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给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资金。 
  2.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移民资金。 
  4.本科目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以工代赈管理费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发生的以工代赈管理费,包括运输、保管以工代赈券发生的费用。移民管理机构用以工代赈券兑换银行存款所发生的兑换差价也在本科目反映。 
  2.发生以工代赈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发生的以工代赈管理费。 
  第131号科目 暂付及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有关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2.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移民资金”科目。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移民管理机构按计划拨出移民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顶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移民管理机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移民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第142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库存的现金。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限定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移民的投亲靠友安置费、自谋职业安置费以及移民搬迁补助费等。 
  2.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单位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及应付款”等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农村移民安置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201号科目 拨入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在1985年至1992年三峡移民工作试点期间拨入的试点资金也在本科目反映。 
  2.本科目设置“以前年度拨入”和“本年拨入”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以前年度拨入”明细科目下设置“八年试点”和“正式阶段”两个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3.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科目“本年拨入”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入”明细科目的贷方。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 
  第202号科目 拨入以工代赈资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 
  2.收到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 
  第203号科目 煤代油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借入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2.收到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第211号科目 耕地占用税返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 
  2.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将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用于移民工作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由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 
  第212号科目 土地出让全返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有关部门按规定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2.收到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移民工作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第221号科目 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 
  2.经批准转入时,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转入的利息收入。 
  第222号科目 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其他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 
  2.按规定转入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转入的其他收入。 
  第231号科目 暂收及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各项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41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将拨入的移民资金存入银行所实现的利息收入。 
  2.收到银行结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将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转的利息收入。 
  第242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在库区移民迁建过程中实现的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农村移民开发的产品分成收入、收取移民迁建单位超面积使用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收入、移民搬迁后处理遗留财产取得的收入以及库底林木、卫生清理取得的变价净收入等。 
  2.取得上述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将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转的其他收入。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1.会计报表种类: 
  ┌─────┬─────────┬────────┐ 
  │报表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 
  ├─────┼─────────┼────────┤ 
  │会移资01表│资金平衡表    │月报、季报、年报│ 
  ├─────┼─────────┼────────┤ 
  │会移资02表│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季报、年报   │ 
  └─────┴─────────┴────────┘ 
  2.会计报表格式: 
  (1)资金平衡表(会移资01表)。 
  (2)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 
                    资金平衡表 
                                            会移资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金占用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资金来源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一、拨付所属移民资金│1  │   │   │一、拨入移民资金     │24 │   │   │ 
  ├──────────┼──┼───┼───┼─────────────┼──┼───┼───┤ 
  │二、拨出移民资金  │2  │   │   │1.以前年度拨入      │25 │   │   │ 
  ├──────────┼──┼───┼───┼─────────────┼──┼───┼───┤ 
  │1.农村移民安置拨款 │3  │   │   │(1)八年试点        │26 │   │   │ 
  ├──────────┼──┼───┼───┼─────────────┼──┼───┼───┤ 
  │2.城镇搬迁拨款   │4  │   │   │(2)正式阶段        │27 │   │   │ 
  ├──────────┼──┼───┼───┼─────────────┼──┼───┼───┤ 
  │3.集镇搬迁拨款   │5  │   │   │2.本年拨入        │28 │   │   │ 
  ├──────────┼──┼───┼───┼─────────────┼──┼───┼───┤ 
  │4.工矿企业迁建拨款 │6  │   │   │二、拨入以工代赈资金   │29 │   │   │ 
  ├──────────┼──┼───┼───┼─────────────┼──┼───┼───┤ 
  │5.专项设施复建拨款 │7  │   │   │三、煤代油投资借款    │30 │   │   │ 
  ├──────────┼──┼───┼───┼─────────────┼──┼───┼───┤ 
  │6.环境保护拨款   │8  │   │   │四、耕地占用税返还款   │31 │   │   │ 
  ├──────────┼──┼───┼───┼─────────────┼──┼───┼───┤ 
  │7.滑坡监测处理拨款 │9  │   │   │五、土地出让金返还款   │32 │   │   │ 
  ├──────────┼──┼───┼───┼─────────────┼──┼───┼───┤ 
  │8.勘测设计拨款   │10 │   │   │六、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 │33 │   │   │ 
  ├──────────┼──┼───┼───┼─────────────┼──┼───┼───┤ 
  │9.规划拨款     │11 │   │   │七、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 │34 │   │   │ 
  ├──────────┼──┼───┼───┼─────────────┼──┼───┼───┤ 
  │10.监理拨款     │12 │   │   │八、其他资金来源     │35 │   │   │ 
  ├──────────┼──┼───┼───┼─────────────┼──┼───┼───┤ 
  │11.移民职业培训拨款 │13 │   │   │1.暂收及应付款      │36 │   │   │ 
  ├──────────┼──┼───┼───┼─────────────┼──┼───┼───┤ 
  │12.耕地占用税    │14 │   │   │2.利息收入        │37 │   │   │ 
  ├──────────┼──┼───┼───┼─────────────┼──┼───┼───┤ 
  │13.行政管理费拨款  │15 │   │   │3.其他收入        │38 │   │   │ 
  ├──────────┼──┼───┼───┼─────────────┼──┼───┼───┤ 
  │14.科研经费拨款   │16 │   │   │             │39 │   │   │ 
  ├──────────┼──┼───┼───┼─────────────┼──┼───┼───┤ 
  │15.对口支援经费拨款 │17 │   │   │             │40 │   │   │ 
  ├──────────┼──┼───┼───┼─────────────┼──┼───┼───┤ 
  │16.以工代赈管理费  │18 │   │   │             │41 │   │   │ 
  ├──────────┼──┼───┼───┼─────────────┼──┼───┼───┤ 
  │三、其他资金占用  │19 │   │   │             │42 │   │   │ 
  ├──────────┼──┼───┼───┼─────────────┼──┼───┼───┤ 
  │1.暂付及应收款   │20 │   │   │             │43 │   │   │ 
  ├──────────┼──┼───┼───┼─────────────┼──┼───┼───┤ 
  │2.银行存款     │21 │   │   │             │44 │   │   │ 
  ├──────────┼──┼───┼───┼─────────────┼──┼───┼───┤ 
  │3.现金       │22 │   │   │             │45 │   │   │ 
  ├──────────┼──┼───┼───┼─────────────┼──┼───┼───┤ 
  │资金占用总计    │23 │   │   │资金来源总计       │46 │   │   │ 
  └──────────┴──┴───┴───┴─────────────┴──┴───┴───┘ 
     单位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制表人: 
                     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 
                                              会移资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拨款项目         │行次│本年│累计│本年│累计│拨款项目        │行次│本年│累计│本年│ 
  │             │  │计划│计划│拨款│拨款│            │  │计划│计划│拨款│ 
  │             │  │数 │数 │数 │数 │            │  │数 │数 │数 │ 
  ├─────────────┼──┼──┼──┼──┼──┼────────────┼──┼──┼──┼──┤ 
  │一、农村移民安置拨款   │1  │  │  │  │  │9.航道设施复建拨款    │25 │  │  │  │ 
  ├─────────────┼──┼──┼──┼──┼──┼────────────┼──┼──┼──┼──┤ 
  │1.生产安置拨款      │2  │  │  │  │  │10.文物古迹发掘迁建拨款 │26 │  │  │  │ 
  ├─────────────┼──┼──┼──┼──┼──┼────────────┼──┼──┼──┼──┤ 
  │2.生活安置拨款      │3  │  │  │  │  │11.汛后工程补助拨款   │27 │  │  │  │ 
  ├─────────────┼──┼──┼──┼──┼──┼────────────┼──┼──┼──┼──┤ 
  │3.其他农村移民安置拨款  │4  │  │  │  │  │12.库底清理拨款     │28 │  │  │  │ 
  ├─────────────┼──┼──┼──┼──┼──┼────────────┼──┼──┼──┼──┤ 
  │二、城镇迁建拨款     │5  │  │  │  │  │13.其他拨款       │29 │  │  │  │ 
  ├─────────────┼──┼──┼──┼──┼──┼────────────┼──┼──┼──┼──┤ 
  │1.基础设施拨款      │6  │  │  │  │  │六、环境保护拨款    │30 │  │  │  │ 
  ├─────────────┼──┼──┼──┼──┼──┼────────────┼──┼──┼──┼──┤ 
  │2.房屋复建拨款      │7  │  │  │  │  │七、滑坡监测处理拨款  │31 │  │  │  │ 
  ├─────────────┼──┼──┼──┼──┼──┼────────────┼──┼──┼──┼──┤ 
  │3.工程管理拨款      │8  │  │  │  │  │八、勘测设计拨款    │32 │  │  │  │ 
  ├─────────────┼──┼──┼──┼──┼──┼────────────┼──┼──┼──┼──┤ 
  │三、集镇迁建拨款     │9  │  │  │  │  │九、规划拨款      │33 │  │  │  │ 
  ├─────────────┼──┼──┼──┼──┼──┼────────────┼──┼──┼──┼──┤ 
  │1.基础设施拨款      │10 │  │  │  │  │十、监理拨款      │34 │  │  │  │ 
  ├─────────────┼──┼──┼──┼──┼──┼────────────┼──┼──┼──┼──┤ 
  │2.房屋复建拨款      │11 │  │  │  │  │1.综合监理拨款     │35 │  │  │  │ 
  ├─────────────┼──┼──┼──┼──┼──┼────────────┼──┼──┼──┼──┤ 
  │3.工程管理拨款      │12 │  │  │  │  │2.单项工程监理拨款   │36 │  │  │  │ 
  ├─────────────┼──┼──┼──┼──┼──┼────────────┼──┼──┼──┼──┤ 
  │四、工矿企业迁建拨款   │13 │  │  │  │  │十一、移民职业培训拨款 │37 │  │  │  │ 
  ├─────────────┼──┼──┼──┼──┼──┼────────────┼──┼──┼──┼──┤ 
  │1.省属工矿企业拨款    │14 │  │  │  │  │1.培训中心基建拨款   │38 │  │  │  │ 
  ├─────────────┼──┼──┼──┼──┼──┼────────────┼──┼──┼──┼──┤ 
  │2.非省属工矿企业拨款   │15 │  │  │  │  │2.设备设施购置拨款   │39 │  │  │  │ 
  ├─────────────┼──┼──┼──┼──┼──┼────────────┼──┼──┼──┼──┤ 
  │五、专项设施复建拨款   │16 │  │  │  │  │3.移民技能培训拨款   │40 │  │  │  │ 
  ├─────────────┼──┼──┼──┼──┼──┼────────────┼──┼──┼──┼──┤ 
  │1.公路交通复建拨款    │17 │  │  │  │  │4.移民干部培训拨款   │41 │  │  │  │ 
  ├─────────────┼──┼──┼──┼──┼──┼────────────┼──┼──┼──┼──┤ 
  │2.港口交通复建拨款    │18 │  │  │  │  │5.其他拨款       │42 │  │  │  │ 
  ├─────────────┼──┼──┼──┼──┼──┼────────────┼──┼──┼──┼──┤ 
  │3.水电工程复建拨款    │19 │  │  │  │  │十二、耕地占用税    │43 │  │  │  │ 
  ├─────────────┼──┼──┼──┼──┼──┼────────────┼──┼──┼──┼──┤ 
  │4.输变电工程复建拨款   │20 │  │  │  │  │十三、行政管理费拨款  │44 │  │  │  │ 
  ├─────────────┼──┼──┼──┼──┼──┼────────────┼──┼──┼──┼──┤ 
  │5.邮电通讯复建拨款    │21 │  │  │  │  │十四、科研经费拨款   │45 │  │  │  │ 
  ├─────────────┼──┼──┼──┼──┼──┼────────────┼──┼──┼──┼──┤ 
  │6.广播电视复建拨款    │22 │  │  │  │  │十五、对口支援经费拨款 │46 │  │  │  │ 
  ├─────────────┼──┼──┼──┼──┼──┼────────────┼──┼──┼──┼──┤ 
  │7.输气管道复建拨款    │23 │  │  │  │  │十六、以工代赈管理费  │47 │  │  │  │ 
  ├─────────────┼──┼──┼──┼──┼──┼────────────┼──┼──┼──┼──┤ 
  │8.水文站网复建拨款    │24 │  │  │  │  │总计          │48 │  │  │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会移资01表) 
  1.本表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期末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三峡移民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考核、分析移民资金的拨入及使用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拨付所属移民资金”项目(贝行),反映移民机构管理累计拨付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资金,根据“拨付所属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农村移民安置拨款”项目(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款项,根据“农村移民安置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城镇迁建拨款”项目(4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城镇迁建的款项。根据“城镇迁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集镇迁建拨款”项目(5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集镇迁建的款项。根据“集镇迁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工矿企业迁建拨款”项目(6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工矿企业迁建的款项。根据“工矿企业迁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专项设施复建拨款”项目(7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根据“专项设施复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环境保护拨款”项目(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库区环境保护项目的款项。根据“环境保护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滑坡监测处理拨款”项目(9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滑坡监测处理的款项。根据“滑坡监测处理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勘测设计拨款”项目(10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勘测设计的款项。根据“勘测设计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规划拨款”项目(11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规划的款项。根据“规划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监理拨款”项目(12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工程监理的款项。根据“监理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移民职业培训拨款”项目(1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职业培训的款项。根据“移民职业培训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耕地占用税”项目(14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交纳或拨出的耕地占用税。根据“耕地占用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行政管理费拨款’项目(15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行政管理费。根据“行政管理费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科研经费拨款”项目(16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科研经费。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对口支援经费拨款”项目(17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对口支援经费。根据“对口支援经费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以工代赈管理费”项目(1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发生的以工代赈管理费。根据“以工代赈管理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暂付及应收款”项目(20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期末各项暂付及应付款项。根据“暂付及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银行存款”项目(21行)和“现金”项目(22行),分别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和库存现金的余额。分别根据“银行存款”科目和“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入”项目(25行),反映以前年度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根据所属“八年试点”和“正式阶段”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2)“本年拨入”项目(2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用于移民安置的资金。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拨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29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收到由国家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根据“拨入以工代赈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煤代油投资借款”项目(30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借入用于移民搬迁的煤代油投资借款。根据“煤代油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耕地占用税返还款”项目(31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从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根据“耕地占用税返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项目(32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收到由有关部门返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项目(3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根据“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项目(34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其他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根据“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暂收及应付款”项目(36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的暂收款项和应付款项。根据“暂收及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利息收入”项目(37行)和“其他收入”项目(38行),分别反映移民管理机构实现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根据“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2行=3行至18行之和 
  (2)19行=20行至22行之和 
  (3)24行=25行+28行 
  (4)25行=26行+27行 
  (5)35行=36行+37行+38行 
  (6)23行=1行+2行+19行 
  (7)46行=24行+2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 
  (8)23行=46行 
  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 
  1.本表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和本年拨出的各类移民资金的拨款情况。 
  2.本表“拨款项目”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各类移民资金的用途或支出情况。 
  3.本表“本年计划数”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当年各类移民资金的计划数,根据国家批准的当年计划数逐项填列。 
  4.本表“累计计划数”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累计各类移民资金的计划数,根据国家批准的累计计划数逐项填列。 
  5.本表“本年拨款数”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实际拨出的各类移民资金。根据“农村移民安置拨款”、“城镇迁建拨款”、“集镇迁建拨款”、“工矿企业迁建拨款”、“专项设施复建拨款”、“环境保护拨款”、“滑坡监测处理拨款”、“勘测设计拨款”、“规划拨款”、“监理拨款”、“移民职业培训拨款”、“耕地占用税”、“行政管理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对口支援经费拨款”和“以工代赈管理费”等科目以及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表“累计拨款数”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各类移民资金。根据“农村移民安置拨款”、“城镇迁建拨款”、“集镇迁建拨款”、“工矿企业迁建拨款”、“专项设施复建拨款”、“环境保护拨款”、“滑坡监测处理拨款”、“勘测设计拨款”、“规划拨款”、“监理拨款”、“移民职业培训拨款”、“耕地占用税”、“行政管理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对口支援经费拨款”和“以工代赈管理费”等科目以及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至4行之和 
  (2)5行=6行至8行之和 
  (3)9行=10行至12行之和 
  (4)13行=14行+15行 
  (5)16行=17行至29行之和 
  (6)34行=35行+36行 
  (7)37行=38行至42行之和 
  (8)48行=1行+5行+9行+13行+16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37行+43行+44行+45行+46行+47行 

  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工程库区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建单位(以下简称移民迁建单位),包括城镇迁建、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项设施复建等各类移民迁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已与移民管理机构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移民迁建单位,不再执行本制度。 
  2.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移民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应收投资借款”、“拨入其他资金”、“移民迁建借款”和“待冲基建支出”四个总账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移民迁建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移民迁建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用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移民迁建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3.移民迁建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报出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移民迁建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4.移民迁建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报送移民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其中,向移民管理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只反映国家移民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其编制方法是: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应直接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和格式,编制向移民管理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使用拼盘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首先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和格式,编制拼盘资金的会计报表,然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办法,将拼盘资金的会计报表转换为移民资金的会计报表,报送移民管理机构。 
  5.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 │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 │ 
  ├──┼──┼────────┼──┼──┼────────┤ 
  │1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8 │201 │拨入移民迁建资金│ 
  │2  │102 │设备投资    │19 │202 │拨入其他资金  │ 
  │3  │103 │待摊投资    │20 │203 │移民迁建借款  │ 
  │4  │104 │其他投资    │21 │211 │待冲基建支出  │ 
  │5  │111 │交付使用资产  │22 │221 │应付器材款   │ 
  │6  │112 │搬迁销号资产  │23 │222 │应付工程款   │ 
  │7  │121 │应收投资借款  │24 │231 │应付工资    │ 
  │8  │131 │器材采购    │25 │232 │应付福利费   │ 
  │9  │132 │库存物资    │26 │241 │其他应付款   │ 
  │10 │133 │材料成本差异  │  │  │        │ 
  │11 │141 │预付备料款   │  │  │        │ 
  │12 │142 │预付工程款   │  │  │        │ 
  │13 │151 │其他应收款   │  │  │        │ 
  │14 │161 │现金      │  │  │        │ 
  │15 │162 │银行存款    │  │  │        │ 
  │16 │171 │固定资产    │  │  │        │ 
  │17 │172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发生的构成迁建投资完成额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楼、住宅、商店、学校、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移民迁建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银行存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移民迁建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有移民迁建借款的移民迁建单位,还应同时将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分不清楚的,按借款占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借记“应收投资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发生的构成迁建投资完成额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设备是指纳入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投资计划的设备。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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