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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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川办函〔2003〕56号  发布时间:2003-11-25  
 
  为规范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6月1日起,我省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再缴纳农业特产税及附加。 
  二、停征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后,凡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粮食产量必须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时核定的同等上地的计税常年产量计算,严禁按原应征农业特产税额推算粮食产量。 
  三、鉴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停征的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作为政府对烟农的扶持资金,其数额经各地地税部门核定后,由烟草收购部门直接转入同级财政开设的专户进行管理。每年烟叶收购完毕、12月底前,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计划内交售烟叶量及时全额兑现给烟农,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烟草专卖局会同省农办、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纳入专户管理的扶持资金,必须直接全额兑现给按计划交售烟叶的烟农,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分流和挪用。 
  四、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三个确保”目标的实现,对停征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后县、乡财政和村级集体组织的减收部分,省、市、州财政将给予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2003年4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压级压价等手段阻碍此项政策的顺利施行。 
  六、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以前有关政策和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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