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财政法规
165ra4ls2rs7c
全文废止
2024-06-02
2024-06-02
16x5e7nfmbeeu,170mqnt6ujpok,1d089qp6s7db
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预〔1997〕286号  发布时间:1997-11-20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使用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券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帐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项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各项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现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各项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 
  以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帐。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帐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帐;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借入款项包括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各种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帐;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帐。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费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章 支出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确予以归集。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第四十六条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结余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 
  第四十七条 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必要时需加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不适应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事业单位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准则向国内有关方面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报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特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