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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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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1998〕157号  发布时间:2003-11-17  

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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