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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3〕40号  发布时间:2003-11-13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保证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更好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卫生医疗机构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规定的享受单位和个人范围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和总后勤部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风险和强度将补助标准适当拉开档次,合理分配。所需补助经费由医疗机构按享受补助人员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凡支援到外医院的医务人员,由受援医院统计。单位填报《2003年××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给予经费补助。 
  国务院各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外医疗机构参加当地“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补助,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所需财政补助经费由医疗机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给予经费补助。 
  军队参加“非典”防治卫生医务人员(含支援地方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享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总后勤部财务、卫生部审核后报财政部解决。 
  二、关于“非典”患者医疗费用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医疗机构接收“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的规定执行。对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救治,通过鉴别确定为“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和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规定给予解决。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医疗机构接收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冶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按程序申报,费用由北京市拨付。 
  附件: 
  1.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 
  2.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 
  3.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 
  4.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 
  5.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 
  6.2003年__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1: 
  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 
  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2003年4月18日 京卫财字[2003]16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的关怀,鼓励卫生医务人员再接再厉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精神,对此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医务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现将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助的范围 
  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补助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人员及急救中心“非典”救护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工作者、各急救中心负责运送疑似病人的工作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三)各单位可将补助标准根据工作的风险和强度适当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补助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支付。其中,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的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支出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四、所有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五、防治“非典”卫生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列支事业支出——津贴——其他补贴会计科目。 
  六、防治非典型肺炎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待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附: 
  2003年__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栏次 医务人员分类 补助标准 人数(人) 累计工作天数(日) 补助金额(元) 
1 “非典”隔离区工作人员 200元/人·日       
2 急救中心“非典”救护人员 200元/人·日       
3 小计         
4 综合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 100元/人·日       
5 急救中心负责运送疑似病人的工作人员 100元/人·日       
6 疾控中心负责“非典”流调的防疫人员 100元/人·日       
7 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
“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         
8 小计         
9 合计         


附件2: 
  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7日 京财社[2003]79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了使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和我市建立的困难人群“非典”患者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非典”患者住院医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由区县政府承担,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二、各级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费用先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部分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医疗费用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 
  四、除以上各类人员外,本市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具有本市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地在京务工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有困难的,向所在就医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各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辖区的卫生局,由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由市卫生局通过区县卫生局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 
  五、加强对医药费的报销管理,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要对“非典”患者的医药费报销情况进行单独统计,每月月底前将“非典”患者人数和医药费报销数报市财政局。 

附件3: 
  财政部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18日 [2003]财社明传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局部地区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级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至关重要。现就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必要的救助。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非典”患者,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病农民的医疗费用。 
  二、已经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要对城乡困难“非典”患者进行重点救助。 
  三、对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及已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但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的“非典”患者,单位、政府要给予适当医疗费补助,从资金上保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城市流动人口、贫困农民以及其他困难群体“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绝不允许因医疗费用问题使“非典”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现象发生。 
  四、各地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切实保障“非典”患者医疗救洽所需费用。对困难“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补助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要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附件4: 
  财政部 
  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3日 [2003]财社明传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现就“非典”患者救治、“非典”防治医疗设备购置、“非典”病毒快速诊断试剂所需经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精神,做好困难“非典”患者救治工作。现就有关财政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村居民(含进城务工农民)“非典”患者及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城镇“非典”患者,医院要及时收治,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由救冶地政府财政实行医疗救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二)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以及失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的“非典”患者,享受有关待遇后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单位、政府给予医疗救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部分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二、为保证中西部地区“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和设备需要,由地方政府确定并负责购置必要的非典型肺炎防护、诊断、治疗等设备。中央财政原则上按所需经费的50%给予补助。 
  三、“非典”病毒快速诊断试剂研究以及经批准后的生产、采购、发放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经费,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2号)规定,按卫生医疗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五、为保证各地及时有效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经研究,中央财政将对中西部地区预拨一定数量经费,用于“非典”患者救治和“非典”防治医疗设备购置工作。请结合地方财力,合理安排使用。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力安排落实“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中央财政将对“非典”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5: 
  财政部 卫生部 
  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29日 [2003]财社明传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别是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现就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下同)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严密加强监控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全力避免疫情扩散。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农村“非典”患者,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农村“非典”患者的救治。 
  二、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2003]财社明传1号和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解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救治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三、通过鉴别确定为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冶工作正常进行。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和结算办法。 
  四、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极端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救治工作。 

附件6: 
   2003年 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栏次 医务人员分类 补助标准 人数(人) 累计工作天数(日) 补助金额(元) 
1 “非典”隔离区工作人员         
2 综合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         
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调的防疫人员         
4 “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
“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制表: 
  备注:补助金额=补助标准×累计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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