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全文失效
2024-05-15
2024-05-15
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第06号  发布时间:1994-11-1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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