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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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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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7号  发布时间:2001-11-20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附件: 
  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三、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应计提减值准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二)债务重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非货币性交易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时,还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数额。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五、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六、股份有限公司如为金融、保险企业的,除基本经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暂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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