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1vtx039rszsfv
全文失效
2025-03-27
2025-03-27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
财会二〔1996〕2号  发布时间:1996-11-20  
 

  

根据财会[2015]3号 ,全文废止

一、关于确定合并范围时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1.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下列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2.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以及利润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 
  资产标准= ─────────────────────── 
        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的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 

           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 
  销售收入标准=───────────────────────- 
         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 


        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 
  利润标准=───────────────────── 
             母公司当期净利润额 
  3.计算上述比例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当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中的“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和“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应当按照所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有的数额加总计算。 
  (2)在资产总额标准中“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按照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计算确定。 
  (3)销售收入标准中的“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按照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的数额计算确定。 
  (4)利润标准中“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根据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和母公司持有其权益性资本的比例等计算确定。 
  4.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对子公司重要性进行判断,应当结合各子公司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和投资数额等因素进行考虑。 
  5.对于本年度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或本年度发生亏损的子公司,即使符合上述标准,也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6.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合并子公司的范围时,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的要求,在各合并期间连续使用。 
  二、特殊行业是指银行和保险业。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但其会计报表必须作为企业集团财务报告的附件予以披露。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