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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03〕17号  发布时间:2003-11-25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一次会议”)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去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初步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了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和农村的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和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基本得到保证,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同时应当看到,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还有许多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计税土地面积不实,常产偏高,农业税征收不规范,配套改革进展缓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屡禁不止;报刊订阅限额制执行较差等。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经验和成效,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以改革的精神做好试点工作。 
  二、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 
  按照“两个文件”、“一次会议”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过去农民负担较重的地方,去年来信、来电、来访比较多的地方和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作为政策落实检查的重点,逐项检查,逐项落实。 
  (一)进一步核实计税土地面积。计税面积必须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土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一时难以核减的,要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不得将这部分土地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向农民平摊。 
  (二)进一步核定常年产量。个别地方的农民对改革后核定的常年产量有意见。要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定,该核减的核减,不该核减的要据实做好解释工作。 
  (三)停征农业特产税。停征农业特产税是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措施。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原计税土地上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停征后,应相应改征农业税,其计税土地的粮食产量按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同等土地的计税常产核定,不得按农业特产税的税额倒推。今后,不准以任何形式再变相收取,加重农民负担。 
  (四)严格执行“两工”及以劳折资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今年的“两工”应在去年基础上,劳平再减少负担总数的三分之一,即劳平负担“两工”不超过10个。以劳折资要坚持农民自愿,折资部分不得超过一半,每个工日不超过5元。取消“两工”实行“一事一议”的地方,不得把“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农民负担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资。 
  (五)停止收取公益事业金。从今年起,全省一律停止向不承包耕地并且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征收公益事业金。 
  (六)暂停向农民催收改革前税费尾欠。改革前形成的税费尾欠要暂停清收;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及原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先挂帐,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催收改革前的农民负担尾欠;对其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今后不再向农民清缴;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要给予减免。 
  (七)继续做好化解乡村负债的工作。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对历年形成的债务,要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取消一切达标考核活动,制止形象政绩工程,要确保乡镇、村不发生新的负债。 
  (八)落实减轻农业主产区和种地多农民负担重的政策。积极开展粮食风险基金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试点,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承包耕地多农民的支持力度。为减轻粮食主产区和种地多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继续将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重点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倾斜;对承包耕地多,负担比改革前加重的农民,可采取农业税减免政策,使其负担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对农业、农民的各种补贴也要重点给予这些地区和这些地区的农民。要把确保改革后“人人受益、户户减负”作为检验改革成果的“硬杠杠”。 
  (九)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农业税(包括农业税附加)灾情减免应坚持“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农业税减免力度。灾情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 
  三、全面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整体部署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继续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等各项配套改革,努力实现“三个确保”。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经费缺口上移”的要求,改革县乡财政体制。乡镇机构改革要以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乡镇农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为重点,关键是转变职能,减少机构,减少人员。要做好调整乡、村规模的工作,促进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积极推行乡镇、村干部到村、社兼职的办法,减少村社干部人数,减少村社开支。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全面实行“乡管村用”的管理办法。坚决执行关于报刊订阅限额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报刊订阅种类和数量。 
  四、完善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及附加的征管工作,努力提高征管水平。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税收征收方式由上门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从事农业税征收。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引导农民积极依法纳税,履行应尽义务。 
  五、开展涉农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今年,在全省开展一次以水费、农村中小学收费为重点的涉农收费项目的清理和专项治理工作。具体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审计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税改办积极配合。通过各种途径对合法的收费进行宣传,要让农民了解收费政策,提高履行公民义务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收费专项治理中,国务院、省政府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降低标准的必须降低,绝不能因部门的利益损害农民利益。对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农村经营性收费,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不得加码。对于按市场价收费的服务,坚持农民自愿,严禁强行推销、摊派。通过治理,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对所有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在清理审核的基础上,重新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使涉农收费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 
  今年要继续加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宣传的力度。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改革的目的和内容,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宣传工作要有针对性,注意对偏远地区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宣传,做到广度到位、深度到位,使改革的每一项政策都公开透明,使家家户户都有改革政策的“明白人”。 
  七、明确责任,严格监督 
  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对涉及面广的各项配套改革,要抓好协调,周密部署。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齐心协力,主动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稳定市(州)、县两级农村税费改革机构,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经费不减。确保有人办事,有人管事。 
  (二)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完善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执行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3]4号),落实农民负担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的“一票否决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对侵犯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特别是顶风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事)件要公开曝光。要认真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今后,凡是发现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或者歪曲国务院、省政府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不仅追究县、乡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省财政还要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四)加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落实到乡镇,实现“三个确保”,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省上将在今年内对各级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照中央、省有关政策认真开展“回头看”,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样、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使农村税费改革真正见到成效,让农民满意。下半年,由省上统一组织,省、市(州)抽调人员组成巡视组,对各市(州)、县(市、区)之间交叉巡视,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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