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财政法规
165ra4ls2rs7c
全文失效
2024-06-02
2024-06-02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
财清〔2000〕4号  发布时间:2003-11-17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为认真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现定和审批程序,确认中央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根据本办法做好单位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中央预算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逐笔审核、分类归纳,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财政部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账目。 
  (一)根据全国清产核资有关政策, 
  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账外资产,只要积极主动清查和及时入账,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二)在清产核资中消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中央预算单位拥有长期实际使用权的单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凡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无偿划拨。 
  (三)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中央预算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预算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及时入账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账目。 
  (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现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账,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六、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可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应收账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后,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 
  对于列为坏账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单位应当保留追偿权,并应积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申报核销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账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四)固定资产中由于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小于5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5万元,小于20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报失金额等于或大于20万元的,应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要求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处理。 
  少数中央预算单位因本部门、本系统固定资产情况特殊,可在报经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意后适当提高或降低审批权限。 
  七、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账,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应按现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账,在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数的挂账,在取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并在以后年度自行消化。 
  (四)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净值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价,即按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八、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账务处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账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账目,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九、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程序如下: 
  (一)中央预算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收支情况不实等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数额进行核实,并据此编制上报《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详见附件)。 
  (二)中央预算单位编制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包括《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和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部门机关为财务主管人)签字后,上报主管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应当对下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的资产盘盈和财产损失应按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申报的国有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 
  (三)中央预算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后,于2000年10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由财政部审核批复。 
  (四)主管会计单位依据财政部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层层批复到基层预算单位,并依据批复调整有关账目。 
  十、中央预算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账外投资,在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中央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定基金。 
  十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账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十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参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地方预算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后执行。 
  附件:1.资金核实申报材料 
     2.资金核实申报表(略) 
     3.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略) 

附件1: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要说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理由。 
  (三)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数额,本次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并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要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生时间和原因。 
  (四)对清查出的少报收入、支出和小金库清况应分别加以说明。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 
  (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 
  三、《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本表在编制中按照清查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情况,分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两张表填列,每张表按行政、事业部分分别填列。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负债)》编制说明 
  1.账面数:按清产核资时点的单位资产负债表对应数据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汪查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各项待处理财产损失,按绝对值填列; 
  4.自行处理:指预算单位根据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内,已自行入账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5.申报处理:指预算单位申报、待批复后入账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6.申报核实效:指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核实审批的数额。 
  7.表内关系式: 
  账面数+清查数=申报核实数; 
  清查数=处理数; 
  2行=3行+6行+7行; 
  9行=2行+8行; 
  17行=10行+11行+16行; 
  9行=17行; 
  19行=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 
  28行=19行+27行; 
  40行=29行+30行+39行; 
  28行=40行。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收入支出)》编制说明 
  1.账面数:按1999年度收入支出表的对应数据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项账外收入、支出数项;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实际未发生的虚假收入、支出数额,按绝对值填列; 
  4.申报核实数:指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核实认定的数额。 
  5.表内关系式: 
  账面数+清查数=申报核实数; 
  四、《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表内各项目说明 
  1.资产盘盈:反映预算单位在清查盘点中查明的资产实际价值大于其账面值的部分。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和未入账的对外投资。 
  2.流动资产盘盈按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分别列示盘盈情况。 
  3.固定资产盘盈按照房屋建筑物、汽车、计算机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固定资产盘盈分别列示。 
  4.财产损失:反映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5.各项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别列示。 
  6.资金挂账:反映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应当确认为损失予以核销而挂账未核销的资金数额,按形成原因分别列示。 
  7.基本建设项目超支挂账:反映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支出大于基本建设概算的资金数额。 
  (二)本表栏次项目填报说明 
  1.清查数:反映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项。 
  2.自行入账数:反映单位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自行入账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3.待批复入账数:反映单位按照清产核资政策,应当在资金合适批复后入账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4.清查数=自行入账数+待批复入账数。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