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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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2024-05-12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1994〕财商第175号  发布时间:1994-04-07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单位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医药费的列支渠道,要求我部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以后职工医药费的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金融、保险企业在职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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