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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2024-05-11
2024-05-11
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预〔1997〕3号  发布时间:2003-10-28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精神,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新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发布前,有关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暂按本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的提法也暂时维持原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后新的会计制度将对这个提法作改变。 
  二、会计科目 
  1、在资金来源类增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总帐科目,科目编号分别为1155(2155、3155)。本科目用于核算各事业行政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数额。对于经财政部门核准实行按确定的比例或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在收取该项预算外资金时,也在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应根据预算外资金的具体项目,在总帐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收方记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数,付方记退转数或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全额单位应将“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付方冲销。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年终应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分别转入”结余“、”收益“科目冲销,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在资金来源增设“应缴财政专户款“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6(2156、3156)。各单位应按预算外资金的项目或类别设置明细帐。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29号文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收方记单位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付方记已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本科目收方余额为单位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全额单位在资金来源类增设“结余”科目,编号1157。本科目用于核算全额单位年终其他资金的收支结余。收方记收入转入数,付方记支邮转入数,收方余额反映年终其他资金收支余额。 
  4、在资金运用类中增设“预算外资金支出”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255,用于核算全额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 
  5、将全额单位使用的“服务收入”科目定义改为:用于核算全额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6、取消资金来源类的“预算外收入”科目,科目编号1132、资金运用类的“预算外支出”科目,科目编号1232和资金结存类的“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科目编号(1334、3334)。 
  三、会计帐务处理 
  1、应缴财政专户款收缴的会计核算 
  单位收到代收的应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时,收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科目,收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预算外资金收支的会计核算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收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收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经财政部门核准实行按确定的比例或收支结余数额定期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在收取该项预算外资金时,收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收记“银行存款”科目。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收入支付各项支出时,全额单位通过“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核算,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通过“业务支出”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 
  年终结帐时,全额单位将“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付方余额全数转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冲销。收记“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付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结转后“预算外收入”的收方余额为全额单位预算外资金结余,应全数转入“结余”科目,收记“结余”科目,付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应将“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分别转入“结余”和“收益”科目冲销,收记“结余”或“收益”科目,付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3、全额单位‘结余“的会计核算 
  年终,余额单位的“下级上交收入”与“调剂支出”冲销后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收记“结余”科目,付记“下级上交收入”科目;“调剂收入”转入时,收记“结余”科目,付记“调剂收入”科目;“产品收益”转入时,收记“结余”科目,付记“产品收益”科目;上交上级支出转入时,收记“上交上级支出”科目,付记“结余”科目。 
  4、关于“抵支收入”的会计核算 
  采取定期结转办法,核算抵支收入的全额单位,平时收到抵支收入时,收记“服务收入”科目,收记“其他存款”科目;支出时付记“服务费用”科目,付记“其他存款”科目,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时,按结转数额收记“服务费用”科目,付记“服务收入科目”,同进收记“抵支收入”科目,付记“经费支出”科目。 
  四、关于新旧帐务调整 
  取消“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后,对已经缴存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全数转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具体财务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划转资金时,按财政专户存款资金余额,收记“暂付款-缴存财政专户款”科目,付记“预算外收入”或“事业收入”科目; 
  不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划转资金时,按财政专户存款资金余额,付记“预算外收入”或“事业收入”科目,付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全额单位原预算外收入未实行缴存财政专户办法的,应按29号文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合理确定预算外资金收入与相关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的数额,并将其预算外资金结余全数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即将“预算外支出”科目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入收入”科目冲销,冲销后“预算外收入”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收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付记“预算外收入”科目。对于原预算外收入中不属于29号文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相关的支出,分别收入“服务收入”和“服务费用”科目,收记“服务收入”科目,付记“预算外收入”科目;付记“服务费用”科目,收记“预算外支出”科目。全额单位原预算外资金未全部缴入财政专户的(即预算外入未冲销部分)亦按上述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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